薛力军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初字第4号

原告薛力军,

被告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永德 ,市长 。

原告薛力军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冷晓峰

审判员  薛静波

审判员  刘 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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