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君弼与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朱英太之间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7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李君弼,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浩,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文,局长。

第三人朱英太,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李君弼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朱英太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君弼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君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艺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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