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茹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9:4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振茹,2014年3月20日死亡。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林,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楷,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茹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振茹死亡,且中止讼诉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吴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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