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利与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第三人周冬梅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1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孙晓利。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董强。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

第三人周冬梅。

委托代理人鲍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利诉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周冬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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