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永香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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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曹永香,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青山,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刚,城镇养老保险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香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曹永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五年 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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