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宽诉靖宇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靖行初字第8号

原告陈家宽,65岁,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第三人程庆岁,地址靖宇县。

第三人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民委员会,地址靖宇县景山镇

法定代表人潘家凯。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陈家宽诉靖宇县人民政府 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家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赵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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