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于某某与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之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于某某与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之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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