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昌不服农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7号

原告郭德昌,男,1957年5月20日生人,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原告郭德昌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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