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华不服农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王凤华,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韩明玉,县长。

原告王凤华不服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该行政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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