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与镇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 镇行初字第6号

原告许峰,男,汉族,公务员,现住白城市。

被告镇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刘伟,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诉被告镇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在法院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已就交通处罚一案达成了处理解决方案,原告许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柏志

审 判 员  秦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建铭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靖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