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应白诉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4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郑应白,男,朝鲜族,农民,住汪清县汪清镇。

被告汪清县公安局,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

法定代表人元龙哲,局长。

被告汪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

法定代表人廉京燮,县长

原告郑应白诉被告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应白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应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应白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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