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邸彦华房屋拆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56

大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大行非执字第118号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大安市

邸彦华,女,地址大安市

通辽市裕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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