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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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0:03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抚行初字第25号

原告侯春福,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地址:抚松县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钟代河,系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杜奕成,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职员,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齐刚,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职员,住抚松县。

第三人候春有,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福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候春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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