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0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执他辖字第1号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辽国土资执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缴纳罚款2,149,630.00元;3、没收地上非法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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