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不服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1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景峰,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九台粮库下岗职工,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郑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海,科长。

原告景峰诉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峰与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协调并达成协议,现原告景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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