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井华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1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徐井华,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徐井华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井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井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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