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籍德双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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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0:15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6号

原告张俊青,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女,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籍德双,男,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籍德双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丘地号为40141644)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青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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