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峰、刘瑞诉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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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0:1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刘秀峰,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十一委三组。

原告刘瑞,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一委五组。

被告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改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峰、刘瑞诉被告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维修费用3500元,以后发生一切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刘秀峰、刘瑞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峰、刘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峰、刘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峰、刘瑞负担。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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