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岐不服农安县人民政府、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2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吴洪岐,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委托代理人:秦桂侠,女,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韩明玉,县长。

委托代理人:贾守国,男,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雨,男,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荆长利,镇长。

第三人:魏德义,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原告吴洪岐不服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洪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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