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继海与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2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初字第8号

原告任继海,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系负责人。

原告任继海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继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继海负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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