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高生武房屋补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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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0:38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非执字第4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地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茂春,池北区管委会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强,池北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被申请人高生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二道镇。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池北区管委会制发的池北管房征补[2014]第127号房屋补偿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撤回审查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朴秀兰

审 判 员  奇贞花

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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