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政府局撤回执行段凤龙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0:5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纪,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殷凤龙,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住建拆裁字(2014)第69号裁决,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农住建拆裁字(2014)第69号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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