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不服农安县公安局万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2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0号

原告 周生,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万顺派出所,地址:农安县万顺乡街内。

法定代表人 任海波,所长。

原告周生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万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林海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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