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邢广才土地行政处罚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素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发,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邢广才,男,193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南屯基镇万兴村三组。身份证号220421193409223911。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邢广才非法占地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58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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