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璞诉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陈璞,男,195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区长。

原告陈璞不服龙潭区人民政府吉龙决字[2015]1号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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