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与辽源市田家炳高级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26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西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被执行人辽源市田家炳高级中学。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辽价检处(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应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62078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陈明伟

审判员  宋丽娟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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