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淑品诉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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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1:3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山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淑品,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局长。

上诉人韩淑品诉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管理一案,韩淑品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临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淑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淑品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淑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韩淑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马立清

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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