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宋振强、宋振瑞拆迁行政裁决纠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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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1:45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

被执行人宋振强,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宋振瑞,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准予执行宋振强、宋振瑞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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