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利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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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1:45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中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姜春利,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通化市东昌区姜氏利花卉养殖基地业主,住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佩娟,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宝权,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慧,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吉鹏,东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苗英,东昌区房屋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姜春利因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春利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春利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春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刚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丛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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