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与李某某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4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洮行执字第13号

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3)232关于对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3)232号关于对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政征字(2013)232号关于对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白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立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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