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与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业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1号

原告:刘权,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喜春,男,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林业局

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华。

原告刘权诉被告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业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行政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翟丽侠

陪审员  庞瑞哲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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