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非诉执行一案中止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长友,系市长。

委托代理人白清波,九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兴隆镇马鞍村3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王亮执行行政决定非诉执行一案,因原告居住地址不固定,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定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7项、第63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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