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绿行初字第5号

原告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1899号。

法定代表人林旭。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凯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城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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