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田安镁砂厂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3号

长春市田安镁砂厂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业已成立,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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