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与长春工程学院履行颁发学士学位证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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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1:56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朝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徐斌,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工程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原告徐斌诉被告长春工程学院履行颁发学士学位证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斌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徐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斌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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