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翠、赵百祥与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战翠,女,汉族, 1974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赵百祥,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男,德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辉,男,德惠市行政执法局科长。

原告战翠、赵百祥诉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战翠、赵百祥于2014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战翠、赵百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人民陪审员  冷博洋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双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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