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福等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1:5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27号

起诉人陈明福、李付玲、胡步亮、李文国、王国华、纪永昌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