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辖字第00005号

李洪军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宜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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