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行初31李德伟裁定书

文 /
2016-07-16 1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德伟,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铁东中区20楼6门19号。

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厅长。

原告李德伟诉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伟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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