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花与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6 12:38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初9号

原告王殿花,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福,系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尤忠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树海。

委托代理人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花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殿花以其与土地征收部门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一次性给付王殿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6196元整)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殿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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