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6 12:5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李阳,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原告李阳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阳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李阳。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文义梅

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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