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09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法定代表人:谢朝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丕谋、龚凯,该局民警。

原告杜某诉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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