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齐某某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09
原告陈某某。

原告齐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坤,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进,幺铺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齐某某诉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以所诉内容为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并为一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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