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普定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09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李某某之父

被告普定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仕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力,该局二级局社会救助局局长。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普定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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