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大方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12
原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刚。

被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大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琦。

委托代理人白廷艳。

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掌权,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石江。

委托代理人郭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人民政府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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