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习近诉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23
原告刘习进,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吴安伟,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5909XXXX。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小红。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习进诉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习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习进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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