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陈新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24
原告郭丽。

委托代理人张正权、杜德荣,系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余新安。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

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第三人陈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负担。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张俊军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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