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开敏、王家贵与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28
原告陈开敏。

原告王家贵。

被告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杨大盛,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普定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开敏、王家贵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以本次诉讼不能实际解决其真实意愿和诉求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开敏、王家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开敏、王家贵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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