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西秀区大西桥镇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32
原告吴某某。

被告西秀区大西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大西村邮电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凌,西秀区大西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钢,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西秀区大西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其起诉前未向被告西秀区大西桥镇人民政府申请赔偿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张俊军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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