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寒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燕芳、邓岚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33
原告邓寒。

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霞,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

第三人邓燕芳。

第三人邓岚。

原告邓寒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燕芳、邓岚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寒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寒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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